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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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6,163.02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1月22日利息693.99元,以及以透支本金26,163.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