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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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尤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借款本金29,991.02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自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3日止,未付利息、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29,991.02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计381元,由***负担,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案件受理费缴、退费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