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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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亿顺通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斯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款项1833100元,并以18331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亿顺通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亿顺通机动车驾驶考试场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