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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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0949.95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0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2‰计算至普惠金融卡透支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年费200元、违约金(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