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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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诏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林丽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诏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50000元及结欠利息,利息计付方式为: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5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林丽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