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57046.41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2306.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被告***负担94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1450元,由原告***负担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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