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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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东山丰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7年3月1日其与吴某签订的《虾池转让协议书》原件、吴某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的《承诺书》原件、吴某于2017年3月1日出具的《定金收条》原件、2017年2月28日港口村委员会会议纪要、2019年4月4日其与港口村委员会签订的《港口村养殖用地承包合同书》原件、2017年其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东山县供电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原件、《智能交费结算协议》(户号××××)原件、《电费结算协议》(户号××××)原件移交给福建东山丰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二、驳回福建东山丰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东山丰利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50元,***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