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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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山县铜陵镇铜兴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山县铜陵镇铜兴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址在东山县铜陵宾馆门市店面并恢复原状;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东山县铜陵镇铜兴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截至2021年6月15日止的租金和占用费合计23671元、暂计至2021年6月15日止的逾期违约金7227.72元及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返还店面之日止按8000元/年计算的后续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