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宁县华俊砖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武

3

宁县华俊砖厂12995元,并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129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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