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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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7月12日的逾期利息6347.5,以上共计176347.5元;支付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按照年逾期利率12.35%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1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