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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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被告***、罗水兰于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罗水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借款本金155833.55元,利息5247.14元,本息合计161080.69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时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对依法处置的坐落于南城县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南城县不动产权第0××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由被告***、罗水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