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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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德业房产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美盛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业房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10900元及利息(以5109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8月19日计至实际给付之日)给原告佛山市高明美盛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德业房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支付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