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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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广州增城“番番拉面”连锁店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的投资回报款39000元及违约金(至2018年5月10日欠付违约金为1350元,自2018年5月11日起,应当以39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直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广州增城“番番拉面”连锁店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的投资回报款21667元及违约金(至2018年5月10日欠付违约金为1350元,自2018年5月11日起,应当以115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直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广州增城“番番拉面”连锁店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14日期间的投资回报款11554元及违约金(至2018年5月10日欠付违约金为750元,自2018年5月11日起,应当以216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的数额,直至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4.1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番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