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尚应赔偿***527426.61元,其中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2181.97元,给付***40000元,给付***315244.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人保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人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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