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无锡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尚应赔偿***527426.61元,其中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72181.97元,给付***40000元,给付***315244.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人保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已由***先行垫付,其同意垫付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人保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