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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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4225.24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山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四医院65774.76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四医院222232.79元。 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峰、***126884.45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25元(已由钱峰、***预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552元,由***负担97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钱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