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
湄潭县书梅茶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借款本金226223.89元及利息(至2019年4月11日止利息为77722.48元,自2019年4月11日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湄潭县书梅茶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湄潭县茶业协会对上述主文第一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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