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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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仁化县台实防水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16721.36元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截至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11049.18元、违约金7343.54元;自2021年5月1日起,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损失1100元; 四、被告仁化县台实防水建材经营部、***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与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仁化县台实防水建材经营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0元,由原告广东新供销农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仁化县台实防水建材经营部、***共同负担1615元;本案保全费1625元,由被告***、***、仁化县台实防水建材经营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