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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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35634.86元、以及计至2020年7月22日利息10548.39元,罚息80.12元,复利13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535634.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8%再上浮4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30856元;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的房产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第三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72.59元,保全费3406.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