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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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火炬开发区鸿利纸箱厂 江门德澳纸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鸿利纸箱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德澳纸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10941.03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10941.03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按照2021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叶雪云对被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鸿利纸箱厂以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64.12元,减半收取2982.06元,保全费2074.71元,合共5056.77元,由被告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鸿利纸箱厂承担,被告***、叶雪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