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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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坡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坡头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780.53元以及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和复利1858.23元,违约金1923.65元,手续费712.86元;2020年6月11日之后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复利、违约金及手续费(其他费用)以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