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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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偿还透支本金44736.23元及截止至2020年6月10日的利息2825.94元、违约金2413.05元、总手续费688.47元,合计人民币50663.69元;支付从2020年6月1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涉案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方式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066.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