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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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綦江区齐越彩钢加工厂支付彩钢围挡工程款107,800.00元及利息至付清为止(以107,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綦江区齐越彩钢加工厂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6.00元,减半收取1288.00元,由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綦江区齐越彩钢加工厂已预交,重庆双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