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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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 海城市海州区合盛元平价超市 阜新市海州区双占粮油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6民初26号民事判决; 二、阜新市海州区双占粮油商行、海城市海州区合盛元平价超市停止侵犯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美术作品《深山秀》(登记号:国作登字-2020-F-00986565)著作权行为。 三、阜新市海州区双占粮油商行、海城市海州区合盛元平价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四、驳回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阜新市海州区双占粮油商行、海城市海州区合盛元平价超市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辽宁深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阜新市海州区双占粮油商行、海城市海州区合盛元平价超市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