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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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60602192899801); 二、被告***应归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49406.19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4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以人民币449406.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以人民币449406.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期间按年利率7.125%计算,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6875%计算,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利息2404.69元); 三、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广西北海市怡康春城7幢2单元02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7)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309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桂(2019)北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66140号】在被告***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89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7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474.5元,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