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2019年10月1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860602192899801);

二、被告***应归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49406.19元及相关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人民币4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以人民币449406.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以人民币449406.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期间按年利率7.125%计算,自2024年10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6875%计算,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利息2404.69元);

三、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用于抵押的坐落于广西北海市怡康春城7幢2单元02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7)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309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桂(2019)北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66140号】在被告***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89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7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474.5元,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11-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