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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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嘎嘎鸭脑壳时尚餐厅 芦淞区无签道牛肉串串香火锅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芦淞区无签道牛肉串串香火锅店、芦淞区嘎嘎鸭脑壳时尚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7000元、违约金5400元(已计算至2020年10月28日,之后的按月利率2%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70元,由被告芦淞区无签道牛肉串串香火锅店、芦淞区嘎嘎鸭脑壳时尚餐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案件受理费向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