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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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江明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出对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房屋的占有使用,并将上述房屋移交给原告广西江明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广西江明投资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计算方式:以每套房屋每月400元为标准,共3套房屋,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退出并移交房屋给原告广西江明投资有限公司为止); 上述第二项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8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 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