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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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9961.27元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支付利息(计至2021年6月29日止为252895.72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49961.27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桂平市(坝首)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浔国用(2011)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浔房权证紫荆字第××号]以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件受理费1217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0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7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