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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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荔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包括复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5月12日止尚欠的利息为18098.82元,自2021年5月13日起的利息按上述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荔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0.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1元(账号:20×××16,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