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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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步公路养护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步公路养护中心(反诉被告)支付场地占用费共计30,063.9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0,063.9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步公路养护中心负担278.5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22.17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220.84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