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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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朝阳美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美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截止2021年7月12日的利息3,172,091.36元。2021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利随本清。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朝阳柳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列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凌源市红山路东段(河畔花园商业区户房产,他项权利证号分别为:凌房他证字第20160600162、20160600163、20160600164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05元,由四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62,005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