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95979.79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1441.67元;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式:以 10295979.7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四、被告***对被告***的前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南宁市邕宁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号、桂(2019)南宁市不动产权第××号],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068元、保全费2109.64元,两项合计8177.64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1.3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809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1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