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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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富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益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1135号 原告:苏州天富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江苏览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益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凤波。 原告苏州天富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益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天富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苏州天富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贤成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孙超 书记员戴静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