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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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硍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硍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21年1月20日之前的利息为4944元;2021年1月21日后的借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