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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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蒙山县陆飞水产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蒙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蒙山县陆飞水产店货款26554元及利息(利息以26554元为基数,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