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林市玉州区品月楼食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支付给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品月楼食品厂月饼款11515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1515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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