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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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易臻宝(公务)卡本金26543.69元及费用3173.14元,合计29716.83元给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支付易臻宝(公务)卡欠款利息、费用给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实欠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7 月13日起,按《广西农村信用社桂盛信用卡领用章程》和《易系列卡产品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