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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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华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华旭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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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安合纽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华旭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安庆华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华旭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安顺市西秀区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安合纽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822504.77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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