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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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方县慕俄格古城管理处 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石中玉建筑材料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0,000元及以4,4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其中,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按年利息6.96%计算,从2019年10月30日起至偿付完毕之日按年利率10.44%计算); 二、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石中玉投资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质押的在大方县慕俄格古城管理处的应收账款3,764万元(登记证明编号:05155027000615081348)变现时在上列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9.34元,减半收取计4,529.67元,由被告贵州石中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