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3民初675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贵之恒建材租赁站,住***。 法定代表人:李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靖,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贵之恒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中海外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贵之恒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东丽区贵之恒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春华 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王月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