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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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18,345.70元,截止2021年01月28日的利息37,014.00元、罚息2,447.33元、利息复利1,851.16元及从2021年01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1075%计算;利息复利计算方式:以未清偿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4.1075%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不动产权证号:黔(2018)南明区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抵押登记号:黔(2018)南明区不动产证明第××号]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在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2.00元,减半收取4,0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