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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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29,701.45元、利息0元、利息复利0元及2021年03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以未清偿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房屋[黔(2019)南明区不动产权第××号]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0.00元,减半收取6,09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