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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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八万元,并从2021年5月27日起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至偿清借款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5月26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共计三千四百零一元一角七分; 四、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驳回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6元,已减半收取9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