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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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截至2021年1月11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四万六千一百零二元九角七分及后期利息(后期利息按照双方约定,从2021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