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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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小写: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三十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约定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74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