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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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定县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与被告***、贵定县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贷款本金三十五万六千八百二十八元九角(¥356828.90)及支付至2021年3月10日止的利息1019.48元,并自2021年3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三千元(¥30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定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