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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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79488元及利息(以794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被告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92;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62×××52)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9-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