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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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湄潭县祥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湄潭县银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湄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银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祥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430749.0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从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28072.83元为本金,按LPR四倍计算;从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以51772.85元为本金,按LPR四倍计算;从2021年7月1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以1430749.08元为本金,按LPR四倍计算)。 二、限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银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祥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祥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0元,由原告贵州省湄潭县祥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70元,由被告贵州省湄潭县银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