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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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鹰达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蓝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山市鹰达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蓝博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25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872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为991元,由被告中山市鹰达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