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市运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沧州市运河区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从2020年01月20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沧州市运河区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房产:沧州市运河区屋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