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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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县东光镇磨盘山村村民委员会 汪清县林业局西大坡林场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汪清县东光镇磨盘山村、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双方于2005年3月10日签订的《“四荒”资源租赁合同》确定的1公顷土地恢复原状(将租赁土地范围内的鱼池填平、房屋拆除),返还给原告汪清县林业局西大坡林场。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汪清县磨盘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11-26 |